2013年8月30日 星期五

公 民 提 名

兩個月前,學民思潮提出政改方案建議,主張二○一六年立法會選舉,先把地區直選比例提升至約六成,以便過渡至二○二○年全面直選,另廢除分組點票。
學民思潮 反客為主
由於政改議題設定的權力,在主流媒體手上,二○一六年立法會的選舉方法,一直無法引起公眾注意,學民思潮也沒有修改他們在這方面的立場,然而他們對全民提名有所堅持,提出《全民提名聯署約章》,邀請各泛民黨派聯署,結果除了民主黨、工黨及民協外,其餘泛民團體均已簽署,學民此一役奪得議題設定的主導權,在特首提名的議題堅固了進步民主的立場,應予肯定。
這次學民思潮反客為主,令號稱泛民第一大黨的民主黨陷入被動,該黨的友好報章當然不會坐視不理,還把扣帽子的慣伎施展在學民思潮娃兒頭上。
日前民主黨友好報紙的專欄發表名為《學民約章掀波瀾,泛民分裂建制偷笑》的評論,暗示學民思潮,與保衞香港自由聯盟的韓連山,有不可告人的關係:「韓連山與學民關係深厚,有人更擔心學民由關心國民教育,轉而發展成理想民主派。沒有歷史包袱的學民,會在今次政改一味站在道德高地,牽着政黨走?」韓是教協理事,卻是組織內的異議人士,多次高調批評民主黨出賣選民的所為,該文提及韓連山,似是乘機報復;至於「發展成理想民主派……一味站在道德高地,牽着政黨走」,算是哪門子的罪名?難道要民主黨永遠「牽着群眾走」嗎?
泛民媒體 大肆抹黑
該文又引述張文光的評論,說:「……若只一味堅持完美方案……最壞的結局是政制原地踏步,『最開心的相信是梁振英』。」反而在七月二十七日,民建聯的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對記者說,如果二○一七年政制原地踏步,香港會好難管治,相信中央政府也看到這點,到底是一位民主派大老猜測「梁振英最開心」,還是土共核心表示「北京憂心香港難以管治」,誰比較準確呢?相信看官也會心中有數吧。
該文的尾二段,可算是民主黨及其盟友的底牌:「……學民應與政黨有默契,各司其職,前者為後者爭取更佳的籌碼,讓在立法會有票的政黨,與中央、特區政府談判時有議價的能力,這樣才會發揮更大的政治能量,否則只會令建制派偷笑。」二○一○年民主黨走入中聯辦,當時副主任李剛,便直言因為民主黨不認同五區公投,贊成「理性溝通」,才會有「破冰之會」。可見在民主黨眼中,進步的主張,也只是在談判桌上可輕易捨棄的「籌碼」,甚至是入中聯辦的敲門磚而已!

說到底,下一次政改方案,對學民思潮的年輕一代影響最大,他們要爭取進步民主,天經地義,區區還嫌他們不夠進取,現在他們被親泛民主流媒體抹黑,對這群年輕人也是一大歷練,區區當然會支持他們,亦希望他們能及早修正立場,宣示爭取二○一六年立法會全面普選的立場!
**********以上是引用自2013年8月30日黃毓民在太陽報的文章(http://orientaldaily.on.cc/cnt/news/20130830/00184_012.html)********
今天民主黨友好報紙出了以下圖(http://news.mingpao.com/20130831/gca1_er_image1.htm)

內文名為:《公民提名恐難過三關消息 : 倘訴求落地生根2017未必有普選》。而文中提到:「學民思潮或政黨提出的公民提名,讓2%選民(或數萬人)便可直接提名,相信中央難接受。」
文中並提到一個「應可符合法理要求及中央較易接受」的公民提名方案。

對於戴耀延提議以電子公投形式,由十五歲以上的市民選出佔中的普選方案。

學民約章:
一、全民提名(提名委員會由全港選民組成或全港選民擁有均等提名權)為最優先爭取目標
二、呼籲市民在任何投票支持貫徹「全民提名」的政改方案

我想問問大家意見:
(1)該方案會否就是民主黨不簽學民思潮《全民提名聯署約章》的原因?
(2)如果民主黨真的提議用這個「應可符合法理要求及中央較易接受」的 公民提名方案,民主黨是否就是放棄了進步民主的立場?
(3)以電子公投形式普選方案是否一定要符合「學民約章」?
(4)是否怕泛民分裂就要接受不符合「學民約章」的方案進行電子公投。
(5)如果民主黨不簽「學民約章」是否仍是「同路人」?
(6)如果進行電子公投,一個不符合「學民約章」,但「應可符合法理要求及中央較易接受」的公民提名方案,是否較大機會得到電子公投通過?
(電子公投包括全港市民,亦有建制中人參與?)
(7)「佔中運動」商討出來的方案要否符合一定的原則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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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刊於2013年8月31日明報
公 民 提 名 恐 難 過 三 關 
消 息 : 倘 訴 求 落 地 生 根 2017 未 必 有 普 選 
http://news.mingpao.com/20130831/gca1_er_image1.htm

【 明 報 專 訊 】 泛 民 及 學 民 思 潮 近 月 提 出 由 「 公 民 提 名 」 方 式 提 名 2017 年 特 首 參 選 人 , 但 消 息 指 出 , 中 央 對 公 民 提 名 雖 未 有 正 式 表 態 , 但 不 諱 言 希 望 公 民 提 名 只 是 泛 民 爭 取 普 選 的 「 假 議 題 」 , 不 是 堅 持 的 底 線 , 並 認 為 在 法 理 、 政 治 、 具 體 操 作 的 3 項 條 件 上 , 公 民 提 名 也 難 以 過 關 , 中 央 難 以 接 受 , 更 指 若 公 民 提 名 「 落 地 生 根 」 , 會 令 政 改 方 案 原 地 踏 步 , 2017 未 必 能 有 普 選 。

諮 詢 不 遲 於 明 年 初 出 台

政 改 諮 詢 文 件 將 不 遲 於 於 明 年 初 出 台 , 文 件 將 一 併 處 理 2017 年 特 首 普 選 及 2016 年 立 法 會 選 舉 方 法 , 首 階 段 會 就 原 則 性 問 題 諮 詢 , 而 文 件 將 羅 列 坊 間 不 同 方 案 , 包 括 公 民 提 名 及 其 他 的 方 案 , 但 強 調 這 非 政 府 立 場 , 僅 供 公 眾 參 考 。 港 府 將 整 合 第 一 輪 諮 詢 的 意 見 , 於 第 二 階 段 諮 詢 提 出 數 個 具 體 方 案 , 並 列 出 各 方 案 的 利 與 弊 。

三 關 : 法 理 政 治 具 體 操 作

消 息 人 士 認 為 , 可 行 的 政 改 方 案 應 符 合 三 大 條 件 。 首 先 , 符 合 《 基 本 法 》 規 定 , 包 括 不 能 架 空 提 名 委 員 會 功 能 , 選 舉 辦 法 亦 不 能 有 「 變 相 廢 除 」 提 委 會 功 能 之 意 ; 第 二 , 政 治 上 , 方 案 要 得 中 央 同 意 , 並 獲 立 法 會 三 分 之 二 支 持 通 過 。 第 三 , 方 案 操 作 上 要 可 行 。

由 泛 民 政 黨 組 成 的 真 普 選 聯 盟 , 早 前 提 出 3 個 學 者 方 案 , 當 中 兩 個 方 案 內 有 公 民 提 名 成 分 , 即 由 選 民 簽 名 提 名 候 選 人 。 消 息 指 中 央 雖 未 有 對 公 民 提 名 正 式 表 態 , 但 消 息 人 士 坦 言 , 希 望 公 民 提 名 只 是 泛 民 叫 價 策 略 的 「 假 議 題 」 , 認 為 若 公 民 提 名 「 落 地 生 根 」 , 把 公 民 提 名 視 作 必 須 要 有 的 條 件 , 將 令 政 改 方 案 原 地 踏 步 。

可 滲 入 公 民 提 名 元 素

《 基 本 法 》 訂 明 特 首 候 選 人 要 經 提 委 會 產 生 , 消 息 人 士 強 調 , 特 首 候 選 人 產 生 辦 法 不 能 繞 過 提 委 會 , 而 提 委 會 必 須 有 實 質 提 名 權 , 不 能 僅 作 核 實 提 名 工 作 。 因 此 , 學 民 思 潮 或 政 黨 提 出 的 公 民 提 名 , 讓 2 % 選 民 ( 或 數 萬 人 ) 便 可 直 接 提 名 , 相 信 中 央 難 接 受 。

不 過 , 在 不 削 弱 提 委 會 實 質 提 名 權 的 前 提 下 , 仍 有 滲 入 公 民 提 名 元 素 的 空 間 。 例 如 , 當 局 可 要 求 有 意 參 選 者 , 須 取 得 一 定 數 目 選 民 聯 署 提 名 , 成 為 「 參 選 人 」 , 然 後 才 進 入 提 委 會 甄 選 階 段 , 再 由 提 委 會 投 票 選 出 若 干 候 選 人 , 然 後 再 交 由 選 民 一 人 一 票 選 出 特 首 。

另 外 , 在 具 體 操 作 上 , 公 民 提 名 涉 繁 複 行 政 工 作 , 如 每 名 參 選 人 收 取 數 以 十 萬 個 市 民 聯 署 , 政 府 如 何 在 短 時 間 內 核 實 提 名 人 身 分 是 疑 問 。

真 普 聯 倡 區 議 員 入 提 委 會 「 符 原 則 」

至 於 提 委 會 該 如 何 組 成 , 真 普 聯 建 議 擴 大 提 委 會 民 主 成 分 , 例 如 在 原 有 的 1200 人 選 舉 委 員 會 中 , 再 加 入 400 多 名 民 選 區 議 員 。 這 方 案 會 令 目 前 選 委 會 四 大 界 別 選 委 數 目 不 均 , 屬 政 界 的 人 數 會 大 增 。 不 過 , 消 息 人 士 認 為 , 提 委 會 組 成 要 有 均 衡 參 與 的 原 則 , 但 不 代 表 四 界 別 人 數 要 有 「 等 數 參 與 」 , 故 這 方 案 符 合 相 關 原 則 。

學 民 思 潮 以 聯 署 約 章 方 式 要 求 泛 民 政 黨 表 態 支 持 公 民 提 名 政 改 方 案 。 有 泛 民 中 人 透 露 , 建 議 出 自 人 民 力 量 成 員 「 快 必 」 譚 得 志 。 現 時 工 黨 及 民 主 黨 均 拒 聯 署 , 惟 民 主 黨 仍 成 為 眾 矢 之 的 。 不 過 , 學 民 思 潮 召 集 人 黃 之 鋒 昨 晚 表 示 , 約 章 由 學 民 於 8 月 初 醞 釀 而 成 , 否 認 與 快 必 有 關 。

明 報 記 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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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 年 立 選 不 擬 加 議 席


【 明 報 專 訊 】 政 改 除 處 理 2017 年 普 選 特 首 外 , 也 需 處 理 2016 年 立 法 會 選 舉 的 辦 法 。 據 了 解 , 政 府 不 打 算 增 加 立 法 會 議 席 數 目 , 但 在 功 能 組 別 問 題 上 , 諮 詢 文 件 將 會 循 3 個 方 向 提 出 建 議 , 一 、 減 少 傳 統 功 能 組 別 , 以 「 超 級 區 議 會 」 議 席 代 替 ; 二 、 將 傳 統 功 能 組 別 重 新 整 合 ; 三 、 擴 大 現 有 功 能 組 別 的 選 民 基 礎 , 包 括 將 部 分 公 司 票 變 成 個 人 票 等 。

至 於 民 主 派 關 注 的 立 法 會 「 分 組 點 票 」 , 消 息 指 由 於 分 組 點 票 存 廢 或 更 改 的 問 題 , 並 不 牽 涉 修 改 選 舉 辦 法 , 預 料 政 改 諮 詢 文 件 未 必 會 觸 及 有 關 議 題 。

據 了 解 , 在 政 改 諮 詢 中 將 會 諮 詢 公 眾 多 個 有 關 立 法 會 選 舉 的 議 題 , 包 括 議 席 數 目 、 功 能 組 別 的 組 成 、 地 區 直 選 劃 區 , 甚 至 是 否 沿 用 「 比 例 代 表 制 」 等 。

擴 選 民 基 礎 重 整 組 別 加 超 級 議 席

在 功 能 組 別 的 問 題 上 , 消 息 人 士 指 出 , 其 中 一 個 建 議 是 將 功 能 組 別 的 選 民 基 礎 擴 闊 , 由 公 司 票 變 成 個 人 票 , 如 保 險 界 將 個 人 票 界 線 訂 在 已 考 獲 相 關 牌 照 的 從 業 員 便 可 登 記 成 選 民 ; 地 產 及 建 造 界 則 可 考 慮 由 取 牌 照 的 地 產 代 理 成 選 民 , 好 處 是 以 專 業 資 格 劃 分 清 晰 , 亦 可 將 選 民 人 數 大 幅 提 升 , 但 有 關 方 案 業 界 未 必 接 受 。

另 一 建 議 則 是 將 現 有 的 功 能 組 別 重 新 整 合 , 甚 至 直 接 取 消 部 分 界 別 , 以 增 加 「 超 級 區 議 會 」 議 席 代 替 。 不 過 , 亦 有 意 見 認 為 , 今 次 政 改 的 重 點 是 2017 年 普 選 特 首 , 認 為 政 府 毋 須 為 2016 年 立 法 會 選 舉 「 動 大 手 術 」 , 可 留 待 處 理 2020 年 全 面 普 選 立 法 會 時 才 一 併 處 理 。

直 選 提 重 劃 選 區 方 案

直 選 方 面 , 據 了 解 各 政 黨 大 致 都 認 為 現 時 新 界 東 、 西 兩 個 選 區 太 大 , 應 重 劃 選 區 。 當 局 在 諮 詢 時 或 會 提 出 是 否 重 劃 並 增 加 選 區 , 讓 市 民 提 交 意 見 , 如 將 新 界 東 、 西 切 割 成 3 區 甚 至 4 區 等 。 雖 然 有 意 見 甚 至 提 出 可 以 現 時 18 個 行 政 區 , 每 兩 個 為 一 組 成 為 9 個 立 法 會 選 區 , 但 當 局 並 不 傾 向 有 關 做 法 。

消 息 人 士 表 示 , 劃 選 區 的 問 題 可 留 待 本 地 立 法 時 處 理 , 但 先 要 取 得 在 直 選 中 幾 大 政 黨 的 支 持 , 如 民 主 黨 、 民 建 聯 、 工 聯 會 , 否 則 最 終 無 法 通 過 , 提 出 修 改 也 無 用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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